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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曼、BVI等離岸島嶼:經濟實質法案內容解析



    開曼、BVI等離岸島嶼:經濟實質法案內容解析

    開曼和BVI作為全球最為知名和老牌的離岸公司注冊法域受到全球投資人士的青睞,但近期關于兩地發布經濟實質法案的事情卻引發了強勢關注。
      對于經濟實質法的發布,不少媒體和自媒體冠以“離岸天堂變地獄”“殼公司、紅籌上市主體、家族信托遭遇致命打擊”等描述,讓早已頒布的經濟實質法及其細則引發眾議。
      那么經濟實質法案的“實質”究竟是什么?他的實施范圍和要求有哪些?應該如何通過經濟實質測試?以及,如何避免《經濟實質法》的適用呢?
      一、經濟實質法案的背景
      2017 年 ,歐盟公布了一份《稅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列表》,將一些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列入灰名單;截至2018年底,灰名單包括13個管轄區:
      安圭拉、巴哈馬、巴林、百慕大、BVI、開曼群島、根西島、馬恩島、澤西島、馬紹爾群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阿聯酋、瓦努阿圖
      2018年底,百慕大、英屬BVI、開曼群島、根西島、澤西島和馬恩島等地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
      - BVI《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9.1.1起實行
      - 開曼《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2019.1.1起實行
      2019年2月,開曼出臺指南1.0版: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南
      二、經濟實質法案的內容
      《經濟實質法》的核心內容是:在開曼注冊成立的“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從事的“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須通過相應的“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測試,否則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被注銷的風險,并且當地稅務機關可能將該等相關實體的信息交換給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稅務主管機關。
      1.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規定
      - 從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關主體”(relevant entity),從2019年度起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每年度向當地稅務機關就其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作出報告
      - 如果當地稅務機關認為該相關主體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則可以對其進行罰款
      - 以開曼群島為例:第一次罰款約相當于12,000美元
      - 第二次罰款將為第一次罰款的10倍,即約相當于12萬美元
      - 如果兩次罰款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則可能注銷該相關主體
      2.“相關主體”及“相關活動”(以開曼為例)
      相關主體:
      ①非在地公司
      ②有限責任合伙組織
      ③根據開曼公司法注冊的外國公司
      相關活動:
      ①控股公司業務
      ②集團總部業務
      ③知識產權相關業務
      ④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⑤金融業務(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基金管理)
      ⑥航運業務
      開曼不適用:
      ①開曼本土公司
      ②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體
      ③開曼以外其他稅收管轄區稅務居民
      BVI不適用:
      ①非居民企業
      ②非居民有限合伙企業
      三、如何通過經濟實質測試(以開曼為例)?
      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12個月內,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向開曼稅務機關提交一份報告,以供其判斷相關活動是否通過了經濟實質測試。
      經濟實質測試要求相關實體在開曼擁有相應的實體、人員、開展管理活動、產生相應的營業費用,從而產生收入。換言之,經濟實質測試的實質是要求相關實體在開曼開展實際的業務管理活動。
      但是,經濟實質測試與主流海外架構中設立開曼公司作為無生產經營活動的控股公司的初衷明顯沖突。為此,經濟實質法案對“純控股公司”明確適用于簡化的經濟實質測試,除遵守開曼群島所有備案要求“公司法”規定外,僅要求其在開曼具有足夠的人員和辦公場所以持有、管理其他實體,并且明確允許消極持股的“純控股公司”通過其注冊代理來滿足上述經濟實質要求。然而,到目前為止,開曼尚未就這一問題發布進一步的實施細則,開曼公司通過代理注冊來滿足經濟實質測試仍然值得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實體法》還強調,如果相關實體外包相關活動,可以考慮對注冊代理人的人員和辦公空間等資源進行測試,但如果注冊代理人同時為多個相關實體服務,則不能重復計算這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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