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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秘魯注冊商標
一、概要
1.1993年10月29日安第斯集團(包括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哥倫比亞和秘魯)簽署的關于工業產權共同制度的第344號決議和1992年12月的第26017號法令組成了秘魯的商標法律制度。第344號決議下的商標法規定,經委員會通知后,允許上述國家通過各國之間的協議或法律認證施行自己的工業產權。各國的法律將不會影響新法的實施,相關費用也由當地政府決定。工業產權法于1996年5月24日正式實施。
2.依照上述條約,秘魯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商標取得注冊是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惟一途徑。
3.法律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在秘魯申請注冊。
4.秘魯采用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 日前,秘魯是1929年《泛美公約》、《卡塔赫納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申請人資格
法律沒有對申請人的資格作出規定。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商標所需文件
1.在秘魯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有關情況:
(1)申請人名稱,地址以及申請人國籍;
(2)清晰和完整的商標圖樣;
(3)商品或服務的項目及其類別;
(4)證明申請規費已繳付的單據;
若沒有按要求提交上述文件,商標局將會拒絕受理此申請并不予指定申請日;
(5)委托書,需認證;
(6)20張商標圖樣;
(7)若申清注冊商業口號,還應當指明將與該商業口號一并使用的注冊商標或已提交了申請的商標。
2.除了注冊申請,344號決議還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證明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存在的文件;
(2)清晰和完整的商標圖樣以便于公告;
(3)在安第斯集團成員國中首次提交申請的復印件;
(4)如果含有圖形要素,則需要提交商標的復制圖一張;
(5)安第斯集團成員國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3.集體商標:商標的申請書中必須指明涉及集體商標并要提供:
(1)一份申請注冊集體商標的社團、組織或團體的議事程序復印件;
(2)一份申請人用來保證使用集體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條規的復印件;
(3)集體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形式或狀態;
(4)社團成員名單;
(5)其他由安第斯集團成員國法律規定的要求。
集體商標一經注冊,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改動社團、組織或團體成員必須通知商標局;
4.原產地名稱:要求宣布原產地名稱必須指明: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住所、國籍以及他們的合法權益;
(2)原產地名稱請求書;
(3)通過原產地名稱識別產品生產、開采或加工的地理區域,這些區域由地理特點和行政劃分界定;
(4)通過原產地名稱及其特點識別的商品的詳細說明;
(5)由商標局規定的其他說明。
(二)審查和公告
根據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出。商標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就商標申請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進行審查。對于合乎要求的商標,商標局將予以刊登公告。對于不合乎要求的商標,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并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申請人不能在30天內作出修改的,還可以申請一次期限不超過30天的延期。若申請人不作修改,其申請將被駁回。
如果在異議期限內沒有人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則商標局將就是否準予該商標注冊作出決定。商標局會將通知書與決定的充分理由一并送達申請人。
在官方認可的國內展覽會上參展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按準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在商品或服務展出后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提交日以展會日期為準。提交此類申請,必須包含由展會專業權威頒發的證明,闡明商標第—次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在安第斯集團成員國或與安第斯集團成員國有互惠待遇成員國中最早有效的商標申請,其申請人或被許可人可以自申請提交日后的6個月內在任何一個安第斯成員國中注冊該商標時享有優先權。
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將在任何合法權利人的證明下或自動宣告。合法權利人包括直接參與尋求保護產品的開采、生產或加工的法人或自然人。州、部、省或本地權威機構均不能視為來自各自權限的原產地名稱的利益方。商標局受到原產地名稱的申請后,將在30個工作日之內就該申清是否達到廠344號決議以及其他成員國法律條規的要求作出審查,之后將對申請給予公告或駁回。
申請人被允許修改的事項限于申請的非主要方面。申請中的重要項目,如商標、類別、申報的主要商品或服務不得更改。更改只能在公告之前進行。
(三)異議
在秘魯,商標在刊登公告之日起30天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提出時有以下情形的,商標局將不予接受:
1.超過異議期限提出異議的;
2.異議是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以后提出申請的;
3.異議的提出是基于明顯不同的商標或顯然不相類似的類別的;但若被異議商標申請會通過影響商標的顯著性或商業價值或通過非法使用可能給在先商標注冊人造成經濟或商業損失的除外;
4.異議的提出是基于任何一個卡塔赫納條約成員國都不是締約方的協議或條約的。
若異議提出時沒有出現上述情形,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30天內作出答辯。答辯期限沒有延期。商標局在收到答辯書后將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的裁定。
在6個月續展寬展期內由最先注冊人基于屬于第三方正在使用或 即將續展的相同注冊商標提出的異議將不予接受。
此外,如果異議的提出是基于尚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異議人應當立即提出注冊申請。
(四)注冊
通過向商標局注冊商標取得商標權。商標注冊授予注冊人將該商標用于商業、使用在注冊的商品或眼務上、使該注冊商標商業化或以廣告為目的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并不受相關法律和公開法規的歧視對待。但注冊人無權禁止第三方使用該商標宣告、提供銷售、說明合法注冊商品或服務的存在和購買性,也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政府標注明受商標保護替換零部件的作用,只要這些是善意的使用且只限于向公眾提供信息,并不會使公眾對上述產品產生混淆或誤認。
不經注冊人允許而在相同或相似產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第三方,且當這種相似會引起誤導時,注冊人有權對他提出法律訴訟。注冊人不得禁止第三方使用注冊商標指代商品、不得禁止他/她的被許可人或其他授權機構以及個人或國家銷售或用合法手段將商品推人市場,只要商品在巾場營銷中的性質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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