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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商標注冊
一、概要
1、古巴現行商標法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關于發明、科學發現、工業
設計、商標及原產地名稱第68號法令,1936年4月4日頒布的工業產權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廢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號法規(基于對1983年6月13日頒布的科學院第999號法規修訂而成)。
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號法規也適用于該法生效時已經完成的商標注冊或審查中的商標申請,但商標注冊有效期仍為15年,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算起。所有續展申請必須遵循新修訂的商標法的規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標有效期屆滿而提交的續展申請,其續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計算仍維持15年。
2、古巴商標注冊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在先原則,商標所有權授予在先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具有強制性。
3、根據商標法規定,古巴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色彩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企業名稱的注冊。
4、古巴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七版,共分為42類。
5、古巴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泛美互助條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于1989年12月6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5年12月26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CU。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費:
查詢:
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注冊商標。外國人可基于古巴加入的國家條約或根據對等原則在古巴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在古巴所屬協議成員國中申請的商標,在首次提交商標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可在古巴申請商標注冊優先權。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 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 商標圖樣
審查流程:古巴商標注冊實行先公告后實質審查的原則。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文件后,將對收到的商標申請文件及商標的可注冊性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對商標注冊審查官發出的通知,申請人必須在60日內作出答復。
官方回執時間:1-3個月
注冊時間:18-24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或有效期過后6個月內提出但需繳納一定數量的延遲續展罰金。
辦理途徑分析:古巴屬馬德里成員國,費用為100瑞士法郎,如通過馬德里途徑單獨辦理古巴商標注冊,則馬德里商標官費為(653+100)*7=5271元,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代理費3000元,計8271元,要求:國內商標受理通知書。通過馬德里辦理古巴國商標注冊與單一辦理在費用上較為便宜,因而,馬德里方式更為合適。但如需要單獨的古巴商標證書,則選擇單一方式,另外,單一方式較快。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
*官方語言:西班牙語 *公證100 代理費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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