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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商標概要
1、巴拿馬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零散地見諸r1972年的《政治憲章》,1916年的《行政法典》,1916年的《商業法典》,1982年的《刑事法典》。
2、巴拿馬規定,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
3、在巴拿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申請注冊。
4、自1981年8月起,巴拿馬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目前,巴拿馬是1929年泛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PA。
申請人主體資格:
在巴拿馬最先使用某一商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住在國外也是唯一有權將該商標作為國內商標注冊以保護在其共和國內制造的產品。申請國外注冊或已經在國外注冊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唯一有權在巴拿馬注冊外國商標的人。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 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 商標圖樣
4、 委托書和營業執照(公認證)
5、 申請人為企業,提供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證及認證)
官方回執時間: 2周
注冊所需時間:12-18個月
商標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異議期限: 3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1年
官方使用語言:西班牙語
巴拿馬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或有效期過后30個工作日前提出。
審查流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業和工業產權部的工業產權局提出。每個申請就文件的形式和商標的注冊性進行審查。若沒有駁回注冊,該商標將在工業產權公告上刊出一次。在公告后的3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將予以注冊。
巴拿馬商標辦理途徑分析:巴拿馬非馬德里成員國,因此,只能通過單一方式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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