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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亞商標注冊
一、概要
1、斯洛文尼亞共和國于1991年6月5日宣布脫離南斯拉夫,成為獨立的國家。1991年6月25日設立了工業產權局并開始接受申請。1994年更名為知識產權局。
2、斯洛文尼亞的工業產權法誕生于1992年3月20日,于1992年4月4日生效。1993年5月29日該法予以修改,補充法于1993年6月13日生效。該法包括專利、商標、產地名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條款。2001年新的工業產權法生效。
3、商標所有權通過注冊獲得(馳名商標除外)。可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洛文尼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4、斯洛文尼亞政府于1992年6月12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聲明,表示前南斯拉夫參加的國際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等公約在斯洛文尼亞繼續適用。
國家英文縮寫:SI。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費14000元(包三類)
查詢 3500元
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從事已注冊的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并獲得商標注冊。外國人可基于雙方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公約或者基于互惠原則,申請并獲得商標注冊。在斯洛文尼亞無住所或營業場所的申請人必須指定斯洛文尼亞的商標代理人來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等事宜。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署申請書。
4、商品或服務清單。
審查流程:不再就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和申請的商標的相同或相似性進行審查,而只就形式要求及絕對理由進行審查。如果在形式審查中發現問題,知識產權局會要求申請人在2個月內予以糾正。除非有正當理由,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如果未及時完全糾正形式審查中的問題,申請會被駁回。如果申請符合形式要求,審查官將審查商標本身是否明顯地不具有注冊性以及是否和馳名商標相同。如果商標不具有注冊性,知識產權局會讓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意見,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官方規定的期限可予延期,最長6個月。如果申請人未及時答復或答復不足以說服審查官,申請將被駁回。
官方回執時間: 1-2月
注冊需時:9-12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提出,或者在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但是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注:1、案件類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報價。
2、費用會因匯率或者其他事由做相應調整,以上費用均為參考價,具體費用請來電咨詢。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無規定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捷克語/斯洛伐克語
三、辦理途徑分析
斯洛文尼亞屬馬德里成員國,費用為100瑞士法郎,如通過馬德里途徑單獨辦理商標注冊,則馬德里商標官費為(653+100)*7=5271元,馬德里國際注冊代理費為3000元,共計8271元人民幣。要求:國內商標受理通知書。
通過馬德里方式辦理斯洛文尼亞商標,費用上比單一辦理要便宜。如對時間及單獨商標證書有較多要求,則可選擇單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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