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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須知
一、印度尼西亞商標簡介
1、印度尼西亞商標法是1961年10月頒布的,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訂。印度尼西亞最新修訂的商標法于2001年8月1日開始施行。
2、目前,印度尼西亞是WTO成員,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約,尚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3、印度尼西亞的商標權產生的基礎為注冊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注冊基于善意的權利要求。
4、印度尼西亞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共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
二、申請所需資料
ü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ü 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ü 電子版商標標樣;
ü 商品名稱和類別;
ü 簽署的委托書;
ü 對于非英文的文字商標,申請人需提供該文字商標相應的英譯文和意譯文。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有關事宜。外國公民在印度尼西亞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根據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外國申請人可基本屬國或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的首次申請,在自該申請起算的6個月內要求優先權。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 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某些商標注冊申請,并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某一文字或圖形的用權。
? 公告: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 注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18-24個月。
3、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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