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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標注冊申請條件:
在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注冊之商標,其申請人于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注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于申請注冊同時提出聲明,并于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于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注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臺灣商標注冊費用(請咨詢商務顧問):
查詢費
商標文字部分查詢 人民幣(RMB )
商標圖形部分查詢 人民幣(RMB )
入表申請費 (含政府登記、公告、發證書) 人民幣(RMB )
(每件注冊限同類的20個商品)
每加同類一個商品 人民幣(RMB )200元
注:需提交經工商局蓋章鑒證內容屬實的‘營業執照’復印本。
企業之間商標轉讓 人民幣(RMB )
注:以上涉及金額、時間、相關說明等一切僅供參考。
申請代理費:
臺灣商標注冊所需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20個以內)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
臺灣商標注冊介紹:
1.專用期間:申請日起10年。屆滿可申請延展,每次10年。
2. 審查時間:約6-12個月。
3.第1~34類指定商品超過20項時,每增一項政府規費加收200元。
4.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項時,每增一項政府規費加收500元。
5.如主張國際優先權,另收2,000元。(不含請領證明文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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