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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商標注冊簡介
法律原則:尼泊爾遵循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所需基本材料(如具體申請需要其他資料,代理人會告知):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商標圖樣;申請人及至少兩位見證人簽署及蓋章的申請書及委托書(一份申請一份委托書);本國或者他國注冊證明核證本(附英文翻譯)(公證)。
申請程序:
1)提交申請后,商標注冊署審查員會對申請作出審查。
2)如申請合乎商標法條例及沒有抵觸其他注冊或已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署會發出公告許可證及列明商標獲準注冊所須遵辦的條件。
3)如在公告日期起計之90日內沒有人提出反對,申請人將便可申領注冊證書。
所需時間:由申請日至發出證書需時大約8到10個月。
有效期和續展:商標有效期,自注冊之日起7年。續展有效期:7年。商標續展申請必須在商標有效期滿前35天內提交。寬展期6個月。
商標使用:商標注冊后連續1年,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沒有進行實際使用,商標將有被予以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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