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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商標概況
一、概要
1、黎巴嫩最早的法律是1924年1月27日由法國高級專員公布的。
2、現行法律是1983年3月3日生效的第245號法令。
3、商標申請采用在先申請原則,同時承認在先使用的權利。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均可受法律保護。
4、黎巴嫩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注冊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LIB。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費:請點擊在線客服或致電400-711-2005
查詢:請點擊在線客服或致電400-711-2005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在先申請人有權注冊商標,但是也承認在先使用權。外國人申請注冊商標必須由在黎巴嫩有居所的人代理。
申請所需文件:
? 商標圖樣。
? 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 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名稱。
審查流程:商標申請提交后,對商標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是否對本國和外國的徽章有描述性等等進行審查。商標申請提交后,商標局長若認為不能接受,他將申請附上一個批駁報告給國家經濟部長,部長將以命令決定接受或拒絕,如認為商標是合格的則可以注冊,發注冊證,不合格則駁回,駁回之后不能上訴。
官方回執時間:1-2個月
注冊需時:3-5個月
注冊有效期:1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5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提出,也可在期滿后3個月寬展期內提出。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無規定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無規定
*官方語言:希臘語/土耳其語 *認證費:¥1045代理費¥100
三、辦理途徑分析
1、黎巴嫩非馬德里成員國,因此,只能通過單一方式予以辦理;
2、黎巴嫩商標辦理時,委托書需要公證以及使館認證;
3、商品分類采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原則與國際分類尼斯分類》,按照類別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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