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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商標續期
一、商標注冊的有效期自批準日起計7 年,以后每次續期7年,續期次數不限。權利人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的6個月內,向經濟局綜遞交續期申請,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但在寬展期內提交申請的,除需繳納續期申請費外,還需額外繳納500元澳門幣的政府費用。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 申請書;
? 《商標注冊證》正本;
? 經公證的授權書正本 。
(二)具體要求
? 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 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原商標注冊人一致;商標注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 注冊證》一致。
三、如申請書件齊備并符合規定,經審查核準后,經濟局在《政府公告》上刊登續期公告,在原商標證上加注后發回《商標注冊證書》;
四、注意事項
? 續期時如商標權利人名稱或地址已變更的,則續期與變更應一起辦理,并提交有效的變更證明文件。
? 續期與轉讓一起辦理的,如同時提交經公證的轉讓合同。
五、澳門商標續期的費用
(一)澳門商標續期官費為澳門幣2000元。
(二)在有效期屆滿后的6個月的寬限期內辦理續期手續,需另交納500元額外政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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