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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香港上市
一、香港上市的優勢
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監管體系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成熟市場,作為世界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其金融市場法規制度和慣例完全與國際通行的慣例接軌, 擁有健全的法律體制和完善的監管架構,運作規范有效,從監管部門到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以及機構投資者形成了一個 良好的監管體系,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使公司真正成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運作規范的 公眾公司。
建立國際化運營平臺
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內地發行人建立國際化運作平臺,實施"走出去"戰略。一是香港沒有外匯管制,資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稅率低、基礎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二是,內地發行人可以吸收海外企業對管理、營運及市場開拓的經驗,為企業進軍海外搭建平臺募集及再融資資金更為容易。三是便于內地企業引進海外及國際性投資者。
上市成功率高
首先,香港資本市場市場化程度高,較少受政策的干預,上市過程較短,條例清晰,程序便捷,較容易獲得審批,可預期性強。并且,由于香港市場的政策透明度高,能否上市,企業基本上可以自己預先做出判斷,確定性較強。
香港上市的門檻較低,條件更加靈活。比如沒有連續三年盈利規定,控股公司也能上市等。其次,香港資本市場的發行制度實行注冊制,交易所就能夠決定企業能否上市;而境內資本市場的發行制度實行核準制,上市成功率受審核通過率的影響。
集資便利
在香港上市,無論以直接融資(如:發行新股或債券等)、間接融資(如:銀行借貸)或以增發新股籌集資金,皆可透過資本市場進行。資金供應充盈、法制完備、富專業性、市場人為干預少,造就香港資本市場集資之便利性。
發行價沒有限制及股權轉讓容易
企業在香港市場融資規模以市場確定,發行價沒有任何市盈率限制。企業如果在境內上市,控股股東股份需要鎖定36 個月才能在二級市場轉讓;企業如果在香港上市,發起人的股份鎖定期一般只有6個月。
后續融資極其便利
在香港上市6個月之后,上市發行人就可以進行新股融資。自2000年以來,香港后續融資額占市場總融資額的比例通常超過50%,此一情況雖在2006年和2007 年的上市熱潮中有所改變。自2008 年金融風暴以來,后續融資渠道再次占有極大比重的份額;這一現象一直到2010年才重新改變成首發上市占主導地位。
股票二手市場流通性較佳
香港股票之二手市場為全球最活躍、流通性最佳的股票市場之一。除股東股票變現容易外,也間接助長首次發行市場之蓬勃發展。上市公司上市后再融資極其便利,亦十分普遍,企業一般在上市6 個月之后,每年只要通過股東會授權,就可以按需要及市場狀況隨時進行增發集資。
擴大國際影響力
香港上市將大大提高公司在國際的知名度和企業形象,擴大企業品牌在國際的影響力,有利于企業打開國際市場,可以讓更多的潛在客戶了解公司及其產品,建立信任度,為公司各項業務開展帶來便利。
大中華地區業務在香港證券市場受歡迎
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是內地企業海外上市的首選市場,而香港市場的國際投資者對投資有大中華地區業務之公司特別感興趣。在不久的未來,內地的投資者與資金也會云集香港這個"本土國際市場" ,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將是在香港掛牌上市的各類企業。故擁有中、港、臺業務的企業大都選擇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地位而來港上市,目前已有眾多中國內地企業及跨國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財務狀況 | 1、利潤標準 | 2、市值?收入?現金流要求 | 3、市值?收入 |
業務、管理層及股東 | ·業務被認為合適上市 | ||
最低資本 | ·上市時市值不低于2億港幣(如果通過利潤標準要求) | ||
公眾持股量 | ·一般要求公眾持股量達到25% | ||
股東數量 | ·盈利測試或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至少300名股東 | ||
發行鎖定 | ·申請售股時指定為控股人的一方(持有已發行股份30%以上者)不得在上市后的前六個月內出售或轉讓其持有任何股份 | ||
會計準則 | ·須按香港/中國/國際會計準則 | ||
主營業務 | ·公司本身可能經營不同業務,但必須實際上擁有核心業務 ·主營業務必須達到利潤要求 | ||
發行審批機關 | ·香港交易所/香港證監會/中國證監會 | ||
發行估值 | ·沒有限制,具體情況取決于公司的基本因素和市場情緒 | ||
后續融資能力 | ·在首次上市之后的6個月內不允許。如獲股東授權,可增發已發行股份的20%給獨立人士而無需股東批準 | ||
注冊地要求 | ·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中國,任何其它能為股東提供暴漲至少相當于香港提供水平的司法地區 |
創業板上市要求
財務狀況 | ·沒有特殊的要求 |
經營歷史、管理和所有權者 | ·最低2年(或1年,如果滿足一定的市值和公眾持股要求的話) |
最低市值和股東數量要求 | ·無特殊要求,但一般不低于4,600萬港幣 |
公開發行量 | ·公眾持股不低于25%,最低3,000萬港幣。如果上市時市值超過40億港幣,可以減少至20%或10億港幣(兩者取孰高者) |
24個月業務追蹤 | ·上市前24個月有關業務進展和業績的詳細信息(或至少12個月,如果申請人在過去12個月營業額或總資產達到5億港幣,或市值不低于5億;還有更嚴格的公眾持有股,每股價格不低于1港幣) |
強大的公司治理結構 | ·包括上市后2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的保薦人輔導 |
香港證券和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者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而香港證券交易所(HKEX)則主要負責監管證券交易參與者的交易和上市公司。因此證監會(SFC)和香港交易所(HKEX)都要求意圖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向其提供招股說明。
香港有兩個證券市場,即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GEM)。在主板還是在創業板上市,主要由申請上市公司的經營規模和成熟程度以及該企業所在的行業決定的。
主板市場主要面向符合利潤和市值要求的所有行業的企業,當然也有例外。特別是該公司必須開業已三年。
創業板市場主要面向所有行業的具有成長潛力、但不符合利潤要求的公司該公司的開業可以只有兩年。
一家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前必須完成很多程序。除了選擇合適的保薦人、會計師及其他顧問外,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進行盡職審查,還要準備上市材料,以便潛在投資者能夠評價該公司的業務和發展潛力。
另外,一家公司在上市前需要進行業務,組織架構和股權機構方面的重組。所有這些工作要謹慎進
行以確保符合法律、會計和有關上市規定,還應聘請專業的顧問對重組過程進行評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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