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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序號 | 文件名稱 |
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表二十~1)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3 | 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
4 | 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 |
5 | 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
6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名稱審核表、通知書(表一~4) |
7 |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
8 | 登記證、代表證原件 |
提交材料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并提供蓋章的翻譯單位執照副本復印件的中文翻譯件。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項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第4項為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第3、4項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6、第5項僅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情形,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7、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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