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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辦理公證?
辦理公證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 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 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 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 申請的日期;
?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辦理的公證事項除外);
? 申請公證的文書;
? 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 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 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 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 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 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當事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公證費。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書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 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 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 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 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3、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當事人拒絕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
三、出證和領取
1、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2、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公證書編號;
?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 公證證詞;
? 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 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3、公證書出具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四、不予辦理和終止公證
1、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 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 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 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 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 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 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 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 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2、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 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 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
? 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 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序、期限辦理公證的;
? 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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