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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保存業務紀錄
1. 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于確定;
2. 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
3.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100,000;
4. 稅務條例所列出的紀錄,包括 :─
a. 記 錄 收 入 及 付 款 , 或 入 息 或 開 支 的 帳 簿 ;
b.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c. 該人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d. 該人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e.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
i.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ii. 該人于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f.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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