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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巴拿馬公司投資政策
屬地原則:
所謂“屬地原則”(也叫做“本土標準”或者“國土有效區域概念”):只有源自巴拿馬的收入是可稅的,而以下形式的收入不被視為產生在國家區域內,因而也就不必納稅:
某種貨品只流向國外,在此前提下,在巴拿馬設立的辦事處為某種貨品開具銷售發票,其數額比巴拿馬公司為同種貨品所開發票額高;
a). 無論本國或外國存款,利息收入一律免稅。
b). 稅額抵免證書。
外資政策:
巴拿馬政府第54號法令規定,凡在巴拿馬投資超200萬美元用于發展旅游、 工業、農業、出口、電信、建筑、采礦等項目,均可享受與巴國投資者和企業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自由支配其投資產生的利潤、紅利、利息;自由撤回投資,自由經銷其產品。
外匯政策:
自1903年巴拿馬共和國成立以來,美元與國家貨幣巴波亞并行流通。美元是法定償付手段和日常生活的流通貨幣(官方貨幣是與美元等值的巴拿馬銀幣,而它只以硬幣形式存在);沒有關于貨幣兌換的規定,也沒有貨幣出入境的限制,因而巴拿馬的貨幣體系具有資金自由流動的特征,主要是美元在巴國與外國之間的相互流通。這為巴拿馬推行開放政策從經濟上提供了有利條件。
鼓勵政策
巴拿馬的內銷及外銷鼓勵法規定,產品全部外銷的企業免征所得稅、出口稅、制造稅及進口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配件的進口稅。產品部分外銷企業可按外銷比例享受優惠。
(1)農牧業出口:
(2)國內工業和出口的發展:
(3)計算資產折舊:
(4)出口加工區:
(5)旅游:
(6)動產金融租賃:
(7)金融公司:
(8)非傳統產品的出口:
(9)再造林:
(10)科隆免稅區:
(11)投資界定:
其他:
2 巴拿馬政府對于外來投資或資本、財產給予保護;
2 對于外來資本或所獲利潤的支配給予充分自由,包括隨時存入任何銀行和調出巴拿馬;
2 外商可以自由地在科隆自由貿易區營業,沒有最低投資限額;
2 商品可以免稅進入自由貿易區存放或在出口,而且不用辦理許可證;
2 對于外來投資,僅對獲取利潤部分收取較低的稅金(法律規定按累進原則收取2-5%的利潤所得稅,實際執行稍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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