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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申報及注冊
外商投資申報
外商投資者(代理人)可在 Invest KOREA 或者 KOTRA 及海外投資據點KBC(韓國商務中心,Korean Business Center)、國內外匯銀行總分行、其它被指定的外國銀行國內分行進行外商投資申報。
申報人:外商投資者直接申報或者由代理人申報
· 申報接受機關:國內銀行總分支行、外國銀行國內分行、Invest KOREA 或 KOTRA 及海外投資據點KBC(韓國商務中心)
· 申報處理時間:及時(交付申報證明書)
外商投資申報制度在 1998 年 11 月后被制度化,外商投資申報分為在獲得類型股份等之前已經申報的事前申報,和獲得股份或簽定合同后進行投資申報的事后申報。有關類型和細分內容如下:
事前申告和事后申報
區分 | 申報項目 | 備注 |
事前 | 因獲得新股等的外商投資申報及投資內容變更申報 | |
因獲得原有股份等的外商投資申報及投資內容 | 取得上市法人股份的情況下,作為例外可在取得后30天內進行申報 | |
依據長期貸款方式的外商投資申報及投資內 | 作為例外,允許事后申報的情況下,必須在取得日后 | |
事后 | 通過合并等取得股份的取得申報 | 必須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以內申報 |
股份等的轉讓申報 | 自合同簽定日起 30 日以內 | |
股份等的減少申報 | 應在《商法》第439條所規定的對債權者催告期間終了日起30天內進行申報 |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變更注冊, 注銷申請 | 事由發生日起30天內 |
申請材料
l 不同類型(新股、原股、長期貸款等)的外商投資申報書 2 份
l 外國人國籍證明書
- 外國人是法人或者團體的情況下:有關國家的政府或其它有權機關所發行的登記簿謄本,或者可證明有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國家的材料
- 外國人是個人的情況下:有關國家的政府或者其它有關機權所發行的市民權證明書、護照等可證明國籍的材料
- 但是,外國投資者如果保有大韓民國國籍的情況下,可以用所停留的國家政府或其它有權機關所發行的永居
權證明書,或者大韓民國在外公館長官所發行的在外國民登記證明書來代替。
必要時,追加的附加文件
u 關于出資目的物的憑證材料
u 其它與股份取得相關證明的材料
u 委托書(基于被賦予外國投資者的代理權,該代理人進行申報、許可申請等)
不同類型的外國人投資申報程序
取得股份的外商投資申報
當外商欲以取得大韓民國國民(法人)運營企業所新發行股份的方式來進行外商投資時,必須事先進行投資申報(事前申報)。
獲得新股
外國人單獨或者和國內人合作成立新法人的情況
· 參與國內企業的有償增資的情況
· 外國人(個人)在國內運營個人事業體的情況
· 向非經營法人捐贈的情況(捐贈方式為取得新股)等以上 4 種情況。
需提交的材料
u 取得新股的外商投資申報書 2 份(代理申報時,包括委托書)
u 外國投資者的國籍證明書
u 其它有關出資目的物的必要材料(只限于相關的情況下)
- 產業財產權等價格評價證明材料
- 根據分支或者辦事處、法人的清算,分配給相關外國人的剩余財產證明材料
- 貸款或其它從海外借入金額數的證明材料
- 外國有價證券市場上市法人的股份證明材料
- 依據《外商投資促進法》或者《外匯交易法》,外國人所持有的股份證明材料
- 對想要出資的國內不動產的資本交易申報證明材料
- 根據《外商投資促進法》或者《外匯交易法》,可證明所持有的股份或者不動產銷售金額的材料
- 非經營法人出資的證明材料
在已經申報的內容中,如果想要變更外國投資者的商號、名稱、國籍、外商投資金額、外商投資比率(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中外國投資所持有的股份比率)、投資方法以及想要經營的事業時,必須做內容變更申報。
※ 生產資料現物出資的情況
· 外商投資申報后,通關前,有必要申請生產資料引入物品明細確認
申請材料
· 生產資料進口物品明細審查確認書 3份
· 物品出售信用證等價格證明材料 3份
取得原有股份的外商投資申報及許可申請
外國人通過取得大韓民國國民(法人)所經營企業已經發行的股票等,來進行外國人投資的情況下,必須做投資申報(事前申報)。但是,取得《關于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的法律》所規定的股權上市法人(不包括同法第152條第3項所規定的限制公共法人與個人法人取得股份的企業)或者 KOSDAQ(韓國場外股票市場)法人所發行的原始股的情況下,取得后30天內可以進行申報(包括變更)。
※ 外國人根據證券交易法,曾獲得《關于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的法律》所規定的有價證券市場上 9% 股票的狀態下,如果追加取得 3.5% 股票的話(總股票取得比率在 10% 以上(包括 10%)的情況下),由于根據《外商投資促進法》,對追加取得的 3.5% 的股份可以被認定為外商投資,所以必須做取得原始股的外商投資申報(或者許可申報)。這種情況被視為事前申報原則的例外,所以可以在取得后 30 天內進行申報。
· 獲得原始股
非上市股票的外國投資者和國內股東間直接交易的情況
· 獲得在有價證券市場或者 KOSDAQ 市場上市企業股票 10% 以上(包括 10%)的情況
但,取得經營防御產業的企業的原始股,并想要進行外商投資時,必須事先獲得知識經濟部長官的許可。如果有違反許可規則取得原始股的情況時,不能行使所取得的相關原始股的表決權,還可能會收到知識經濟部長官發放的股份轉讓命令。
需提交的材料
u 取得原始股的外商投資申報書 2 份(代理申報時,附加委托書)
u 外國投資者的國籍證明書
u 可以確認和二手人之間特殊關系的材料(二手人是 2 人以上的情況)
u 其它有關出資目的物的必要材料(只限于相關的情況)
- 根據分支或者辦事處、法人的清算,分配給相關外國人的剩余財產的證明材料
- 貸款或其它從海外借入金額數的證明材料
- 外國有價證券市場上市法人的股份證明材料
- 依據《外商投資促進法》或者《外匯交易法》,外國人所持有的股份證明材料
- 根據《外商投資促進法》或者《外匯交易法》,可證明所持有的股份或者不動產銷售金額的材料
· 在已經申報的內容或者獲得許可的內容中,想要變更外商投資金額、外商投資比率、股份轉讓者等事項時,必須做變更申請或者申請變更許可。
通過合并取得股份的外商投資申報
通過合并取得股份和取得新股或者取得原始股的情況不同,無需做事前申報,在取得股份后 30 天內申報就可以了(事后申報)。因合并而取得股份的申報的情況大部分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注冊申請。
通過合并取得股份的類型
外國投資者通過將相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準備金、再評估儲備金、依據其它法令規定的儲備金轉入為資本而取得發行股份的情況
· 外國投資者憑借相關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它企業合并,股份的一攬子交換、轉讓及公司分割時所持有的股份等,從而取得以后繼承或者新設法人股份的情況
· 外國人通過買入、繼承、遺贈或贈予的方式,從外商投資者那取得已經被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時
· 外國投資者因通過依法取得股份等產生的分紅而進行出資所取得股份等
· 外商把轉換公司債券、交換公司債券、股票委托證書及其它類似品轉換、收購或交換成股份的情況
需提交的材料
u 股票或份額的取得申報表 2 份(代理申報時,附加委托書)
u 外國投資者的國籍證明書(新取得時)
u 證明取得股份的材料(法人登記簿謄本、股東大會決議書以及董事會決議書等)
長期貸款方式的外商投資的外商投資申報
當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總公司及與該總公司具有出資關系的企業向相關外商投資企業貸出的 5 年以上貸款時,所進行的該相關外商投資必須做事先申報(事前申報)。
投入長期貸款的機關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貸款金額不是出資目的物,所以不能視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證上的記載事項。但是,向申報機關附加出示外匯購買(寄放)證明書后,須做貸款到達報告,該長期貸款才能被認定為外商投資。
需提交的材料
u 長期貸款方式的外商投資申報表 2 份(代理申報時,附加委托書)
u 貸款合同復印件
u 證明出資關系的文件及貸款提供者國籍證明書
當在申報的內容中,要變更貸款引進金額、貸款條件(利率、償還時間、歷經時間)等時,必須做變更申報。
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程序
投資資金的匯款
投資資金原則上必須以外國投資者本人的名義,通過外匯銀行進行匯款。此時,不承認國內的源泉資金。在納入股金的過程中,銀行會發放股金納入保管證明書(這個在法人成立登記時需要)以及外匯購買證明書(這個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時需要)。
法人成立登記以及事業者注冊
準備好所需的各項材料, 在管轄法院及稅務署進行登記及注冊。
向納入資本金的法人賬號匯款
如果結束法人成立登記以及事業者注冊程序,新設公司在原則上就成為有效的法人。所以,就可以向被銀行保管的新設法人賬號匯款。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外國投資者(代理人)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如果發生以下事由時,從相關事由發生當天起 30 天內必須向委托機關做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完成出資目的物納入時(獲得新股)
· 取得原始股的情況(獲得原始股)
· 通過合并而取得股份的情況(CB 轉換、企業分割等新取得)
· 完成對非經營法人捐贈的情況(通過出資方式獲得新股)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申請書
· 外商投資企業的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事業者) 或事業者注冊證復印件(個人事業者)
· 外匯購買證明書或外匯存款證明書復印件
· 股東名冊(法人印鑒簽章、簽章副本)或股份款項交收憑證材料
必要時,需追加的附加材料
· 關于出資目的物的憑證材料
- 實物出資完成確認書復印件(生產資料實物出資時)
- 《商法》中檢查人的調查報告書或鑒定人的鑒定評估書復印件(以份或股國內不動產出資時)
· 其它與取得股份有關的憑證材料
· 代理申報時,須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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