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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丹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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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丹麥公司簡介



    注冊丹麥公司簡介

    丹麥王國(丹麥文:Kongeriget Danmark)是斯堪的納維亞組成國家之一,位于歐洲北部日德蘭半島上及附近島嶼。南部就是德國,北部瀕臨大西洋、北海與波羅的海。瑞典和挪威分別位于丹麥以北及西北方向,與丹麥隔海相望。丹麥是一個完全現代化的市場經濟體但又帶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色彩,擁有高科技農業、現代的小規模企業化工業、穩定的貨幣等特征,同時對國際貿易高度倚賴。丹麥屬于世界經濟高度發達國家,能夠提供大量的社會福利,貧富差距相當小,國民享有極高的生活水平。丹麥亦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創始會員國之一。

    丹麥是發達的西方工業國家,是歐洲八大經濟國之一,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居世界第四。農牧漁業及食品加工業發達,有歐洲乳酪市場之稱。在許多工業領域有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經驗。近年來,政府堅持適度緊縮的財政政策,采取積極措施穩定金融市場及匯率。2000年9月28日丹全民公決否決加入歐元區后,仍堅持以“匯率掛鉤”和“利率緊隨”為主要特征的“準歐元政策”。2004年,丹政府繼續實施稅收零增長政策,扶持高新技術和生物技術產業發展,刺激市場投資與消費,國民生產總值和外貿額持續上升,國際收支與公共財政盈余不斷擴大,通脹率保持穩定。丹在“世界經濟論壇(WEF)”2005-2006年度全球競爭力排名中名列第四。

    注冊丹麥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 公司名稱(英文)

    2 注冊地址 (可由我方提供)

    3 至少1位股東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影印件(最少一位股東)

    4 簽署《個人委托書》,加蓋指紋;

    5 簽署《公司委托書》,加蓋法人章;

    6 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加蓋指紋,需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蓋章;(我方提供樣本)

    7 股東資料在戶籍所在地公證, 丹麥駐中國大使館蓋章.

    8 注冊資本銀行到位證明(資本17000歐元)

    注冊丹麥公司后應得文件:

    1.公司注冊證書;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東會議記錄簿;

    4.法人公章、鋼印;

    在丹麥,本國國民和外國投資者在遵守丹麥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以獨立的法人實體的形式,設立永久性機構從事商業活動。獨立的法人實體既可以是公共有限責任公司PublicCompany簡稱A/S,也可以是私人有限責任公司PrivateCompany簡稱ApS,這是在丹麥設立商事組織最常見的兩種形式。這兩類公司必須分別遵守《公共有限公司法》和《私人有限公司法》。

    1、公共有限公司

    一個或數個發起人就可發起成立一個公共有限公司。該發起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實體,但除非丹麥貿工部長特別豁免外,至少須有一個發起人是丹麥居民或其它歐盟國家的公民。在公司注冊前,發起人必須簽署一份包括“公司章程草案 "和“公司內部細則”在內的“公司組建協議”。

    根據法律,設立公司必須在簽訂“公司組建協議”后六個月之內到丹麥商業和公司署(Danish Commenrce and Company Agency)申請注冊。在公司正式注冊前,設立的公司可以進行商務活動,但不能以公司名義對第三方承擔有限責任,而只能是由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董事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責任,以保障第三方的利益。在注冊完成前,公司在對外進行商務活動時,必須在公司名稱前加上“正在創建中”的字樣。在丹麥申請公司注冊無須繳納注冊費。注冊公司所需準備的文件主要有:有限公司組建協議書、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包括內部細則)、已付認繳股份資本文件、已付認繳股份資本值評估報告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宜作出修改,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甚至90%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根據丹麥公共有限公司法的規定,公共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50萬丹麥克朗。在公司注冊前,股本金必須已經以現金形式或其它資產形式如財產、專利、信譽等足額認繳。如果以非現金形式的其它資產形式充當認繳的股本金,根據規定,需要有一個特定的程序如公證機構估算其價值,以保證入股財產的實際價值。

    公共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但必須以票面價格或溢價發行,而不能以折扣價格發行。在發行股票時,可以是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都可以自由轉讓。對記名股票,公司章程可對股票的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公司可以出具股票證明,但不是必須的。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票,但事先必須確定收購的百分比和價格。根據法律,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面值不得超過公司股本金的10%。在收購后,公司的股本金扣除自己持有的股份應至少不低于50萬丹麥克朗。

    任何股東如握有公司5%的投票權或持有5%的股票且超過十萬丹麥克朗,就必須向該公司通報,并向公眾公開其全部身份。

    2、私人有限公司

    現根據丹麥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法(ApS Act)的有關規定,將私人有限公司做一介紹。

    私人有限公司最低股份資本為12.5萬丹麥克朗,注冊時須全額認繳,并出具出資證明。

    設立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個或數個發起人,且發起人必須認購該公司的股本金。

    丹麥私人有限公司法對發起人居住地或國籍沒有要求,即既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股票只能以記名的形式發行,而不能以不記名的形式發行。所有股東必須在成為該公司股東或不再是該公司股東后的四個星期內,向公司確定自己的真實身份并注冊;而公司必須掌握公司所有股東的詳細情況。此外,如果公司的股本金達到或超過五十萬丹麥克朗,其公司的股東名單必須向公眾公開

    公司所有的股份如果僅被一個股東所擁有時,那么,該信息及該股東的身份必須向公眾公開。

    私人有限公司在組織結構方面,沒有像公共有限公司那樣嚴格。它不必既有董事會,又有總經理,而只有一個或數個董事,或者只有一個總經理足矣。如果公司只設立一個董事或一個總經理,那么,該管理人員將對公司的全部活動承擔義務并享受權利。根據規定,私人有限公司對總經理和董事會成員的居住地或國籍沒有限制。

    在修改公司章程中關于削減公司股東權利等重大事宜時,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單方面的通過方可。

    如果股本金流失量達到40%以上時,公司必須進行重組或者解散;如果公司在解散時破產,將使用丹麥破產法予以解決。

     

    丹麥稅收制度:

    一、公司稅

    丹麥公司稅稅率為40%,據丹方介紹有可能提高到50%。對公司不征收地方所得稅,但征收的公司所得稅的六分之一歸地方財政。對公司的財產收益并入營業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而不征收財產稅。

    二、個人所得稅

    丹麥的個人所得稅是其主要的稅收收入來源。個人收入有38%以上要以所得稅形式上交國家,其中主要有:

    1.國家所得稅。稅率分為14.4%、28.8%、39.6%三級。除征收國家所得稅外,還要征收縣、市稅和教會稅。縣、市有權決定其征稅稅率,因此,各地稅率不盡相同,縣政稅率為6─8%,市政稅率為14一29%,一般為24%,教會稅率各縣、市也不一樣,一般為0.5─1.4%,對縣、市稅和教會稅的稅率國家未作幅度的限制。個人所交納的上述三種稅其最高負擔率可達73.8%。

    2.對個人的財產要征收財產稅,但僅對財產凈值在1220000克朗以上的部分征收,稅率為2%。對居民個人的境外財產也要征收財產稅。

    3.對個人居民和非居民的劃分方法為:有固定住所的視為居民;對在旅館居住的人以居住滿六個月的為居民,并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對非居民僅就其來源于丹麥的所得征稅,所謂來源于丹麥的所得依照丹麥稅法的規定是指:

    在丹麥從事個人勞務的所得;

    由丹麥政府或公司支付的退休金,不論是按社會保險制度支付的還是由公司支付的,也不論是支付給本人或其遺孀的,都視為來源于丹麥的所得;

    在丹麥設有機構場所而取得的所得;

    從座落于丹麥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從丹麥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不論是居民還是非居民從丹麥公司取得的股息,都征收30%的預提所得稅,非居民從丹麥取得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征稅。

    三、丹麥對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規定

    對居民的境外所得,在丹麥應該納稅。但在國外已納稅款可以給予稅收抵免,條件是:

    該項所得確系來源于國外所得;

    確實能夠提供其已納稅的證據;

    在國外所納的稅確實是對所得被征收的稅。

    對境外所得應同國內所得一樣按照丹麥稅法規定計算其應稅所得額。然后再對境外已經實際繳納的稅款給予稅收抵免。

    四、兩項捐助和碳氫化合物稅

    對丹麥列入協定適用稅種的老年養老金捐助和對疾病每日基金捐助,都是隨同個人所得稅一起征收的,養老基金捐助按所得稅額加征3.5%,醫療基金捐助按所得額加征1.8%。也就是說,兩項基金與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基礎是相同的,并且是按同一的預算科目繳入國庫。丹麥列入協定適用稅種的碳氫化合物稅是對開采石油、天燃氣的公司利潤征收的稅,因為包括開采天然氣的公司利潤,同時也是為了區別于礦區使用費和產品稅,故用碳氫化合物稅這一名稱,是按繳納公司稅后的利潤計算征收,稅率為70%,主要是對一些大的石油公司征收,對一些產量低、利潤少的石油公司,僅征收一般的公司稅,不征收碳氫化合物稅。上述兩項捐助類似所得稅的附加,碳氫化合物稅也是基于對所得征收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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